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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7日法院公告

发布日期:2026-05-08     浏览次数:

  

2026年5月7日法院公告(图1)

  武汉市硚口区聚光鸣宠宠物店:本院受理原告刘镭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4889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合肥浩众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潮尚服装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4376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方满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赛格万家陶瓷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4987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武汉市银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武汉银汇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苏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3427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广州上声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高勇: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左继珍服饰商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徐凯: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韩羽丹服饰商行起诉被告徐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亚彬: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男酷依者服饰店起诉被告宁亚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罗超: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吉禅竹林之家装饰材料经营部起诉被告罗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汉牙达人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汉口院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鑫灏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牙达人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汉口院区买卖合同纠纷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汉贝利亚建材有限公司、西安国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久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长华标识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烽火实业有限公司、武汉贝利亚建材有限公司、西安国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苏州久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邢台忻博力盛水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北柳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忻博力盛水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15民初3783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济开发区人民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邬崇利:本院受理(2026)鄂0115民初4254号原告胡国良与被告邬崇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韩蓉: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意向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韩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92民初83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君心电子商务(武汉)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新立与君心电子商务(武汉)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5899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58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汉璟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友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璟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142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康国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敏党与被告陈凯、黄群丽、中康国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恩施林业文化博物园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康智造(湖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138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樊足林、湖北墨行神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鄂世锋与被告樊足林、湖北墨行神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鄂0192民初591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朋正华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利科夫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朋正华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民初321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2日10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汉宏润鑫阳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许锡龙诉武汉宏润鑫阳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362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2日09:00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刘军英:本院受理的刘爱军与被告刘军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6096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2日15时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武汉青鸾科技有限公司(91420100MA4F3B8N3J)、武汉美新翔盛科技有限公司

  (91420103MA4KWMMM77)、武汉科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91420100MA49JUN71L):本院受理原告杜俊杰诉被告武汉青鸾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美新翔盛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科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4369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6年6月26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雨潇生化妆品(湖北省)店(个人独资):本院受理原告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雨潇生化妆品(湖北省)店(个人独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知民初109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苏壹杭电子商务馆(个人独资):本院受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省苏壹杭电子商务馆(个人独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知民初158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朗季美宿酒店管理(武汉)有限公司、陈彪: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住满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朗季美宿酒店管理(武汉)有限公司、孙虎、陈彪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民初2053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付政:本院受理原告袁珊与被告付政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9004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海金山、吕静: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邹学元申请执行海金山、吕静、莱芜市海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邹学元向我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海金山、吕静名下位于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原山路99号水岸华庭5幢东1单元601室不动产。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鲁0116执恢1305号执行裁定书,变卖被执行人海金山、吕静名下位于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原山路99号水岸华庭5幢东1单元601室不动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任守泽、张莹:本院已受理苏春发申请执行任守泽、张莹(2016)鲁1202民初419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春发申请拍卖你名下位于济南市莱芜高新区汶河大街16号东海花园2幢东3单元301室房产,现拍卖程序已完成。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发出公告,限你及案外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搬离上述涉案房产,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强制执行。

  牛汶杰:原告朱雪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牛汶杰偿还原告朱雪宝借款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均由牛汶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王商明、王永玲:本院受理原告诸城市瑞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131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北京福怀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诸城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烟台百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福怀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诸城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鲁0782民初2605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26年6月23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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