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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怡亚通(002183):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发布日期:2026-06-25     浏览次数:

  

担保]怡亚通(002183):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图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截至公告日,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亚通”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本次被担保对象的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控股子公司2026年度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安排,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部分控股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88,880万元(含)的综合授信额度,申请有效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由公司(含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期限均不超过三年,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本议案已经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召开的2025年第十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12月15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上刊登的《关于公司对部分控股子公司2026年度授信额度进行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21)。

  近日,公司分别就3家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事宜与银行签订了担保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1、深圳市怡亚通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国际(中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与中信银行国际(中国)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5,000万元。

  2、深圳前海立信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2,000万元。

  3、安徽怡成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

  上述借款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合同、授信协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额度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协议等贸易融资类合同及/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及其修订或补充。

  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 道下李朗社区怡亚通供应链整合物流中心 第1栋办公楼519

  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供应链管理及相关信息咨询;展览 展示策划;文化活动策划;企业形象策划;网上从事商贸活动;经营进出口业 务;一类医疗用品及器材销售;从事广告业务;会议服务;初级农产品、农副 产品、生鲜、服装服饰、日用百货、家用电器、家居用品、数码产品及配件、 纺织用品、化妆品、办公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玩具、珠宝首饰(毛钻、裸 钻除外)、工艺品(文物、象牙及其制品除外)、五金建材、计算机软硬件及 配件(音像制品除外)、母婴用品、礼品花卉、宠物用品、宠物饲料、宠物玩 具的销售(店铺零售限分支机构);钟表的批发和零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 特别管理措施)。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 及零售;酒类的销售;保健食品批发及零售;二类医疗用品及器材销售;特殊 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销售;出版物(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批发零售 业务。理发服务;生活美容服务;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为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 区南山街道临海大道 59号海运中心口岸楼 0702G029

  一般经营项目是:供应链方案设计、供应链管理及相关配套服务;供应链软硬 件系统设计、开发、集成及技术服务(以上经营项目不含金融、支付结算业 务,涉及前置许可的除外);投资咨询(证券、期货投资咨询除外);翡翠原 材料的批发销售;珠宝首饰、玉石制品的购销;黄金制品的批发、零售;五金 交电、化工原料、建筑材料、金属材料的批发、零售、物流服务;保付代理 (非银行融资类);经济信息咨询、企业信息咨询(均不含限制项目);销售 船舶配套产品,船舶设备工程系统成套配套安装、技术开发、服务、咨询;船 舶工程设备、材料出口;船舶解体设备及材料、集装箱的代购、代销;购销机 电设备及配件、船舶设备及配件;设备租赁(不含金融租赁);国内贸易、经 营进出口业务(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园林花木的销售;陶瓷制品, 陶瓷机械设备,陶瓷原料,建筑装潢材料,家具,沥青及其制品,输变电设 备,高低压配电设备,电源设备及元件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畜禽收购;畜禽委托饲养管理服务;畜牧专 业及辅助性活动;牲畜销售;牲畜销售(不含犬类);畜牧渔业饲料销售;国 内贸易代理;水产品批发;化妆品批发;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 品);有色金属合金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木 材销售;家具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粮食收 购;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饲料原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煤炭批发; 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销售; 牲畜饲养;动物饲养;种畜禽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酒类经营;再生资源销 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供应链管理及相关信息咨询;日用化工品(除危险品)、日用百货、文化用 品、酒具、工艺品、电器、针纺织品、服装、玩具、工艺美术品、体育用品、 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的销售;商务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 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医疗器械(二 类)销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在许

  可证有效期内经营);图文设计;摄影服务;舞台设备租赁;农产品、蔬菜、 水果、水产品、家禽、粮食、农副产品、饲料原料的收购与销售。(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保证期间:(1)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并得到保证人同意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债权人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4)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债权人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5)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6)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债权人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保证期间:(1)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2)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3)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保证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3、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保证期间:(1)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2)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3)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

  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上述担保事项是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授权内开展的担保行为,被担保人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经营情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目的是为了满足上述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被担保公司的其他股东提供相应反担保,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

  截止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过会担保金额(非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457,26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465,350.27万元,合同签署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271,228.26万元(或等值外币),系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以上合同签署的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911,360.38万元的249.21%。

  截止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除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提供担保的过会担保金额(非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98,644.96万元,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67,562.92万元,合同签署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68,376.83万元,以上合同签署的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911,360.38万元的29.45%。

  截止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1、《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十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3、《关于公司对部分控股子公司2026年度授信额度进行担保预计的公告》;